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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25
实施时间: 2024-3-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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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代开发票业务办理流程,防范税收风险,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拟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规范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欢迎您通过邮寄、在线填写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266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610012)。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相关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业务办理流程,有效防范税收风险,现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开发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企业接受个人代理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3.其他按规定不能自行开具发票,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代开发票税务机关
  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或者劳务和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向不动产和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办理方式
  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后,税务机关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一)无需补充提供资料的情形
  如纳税人未收到代开发票风险提示单的,税务机关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即时为纳税人办理代开。如纳税人收到代开发票风险事项提示单的,需对风险提示的内容进行确认后,税务机关再为其办理代开。
  (二)需补充提供资料后代开的情形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金额较大、申请代开特定货物、劳务和服务品目或申请人与受票方存在高度关联关系等情形的,应根据不同情形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单次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提交合同、协议或由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个人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资料、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或协议;
  3.纳税人从事陆路运输或内河货物运输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交陆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船舶营业)运输证、运输合同(明确起止地、货物名称等)。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无须提供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4.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提交取得该应税资源时收取的增值税发票或资源税完税凭证;
  5.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企业接受个人代理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企业采用代办方式申请汇总代开发票的,应提交包括个人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应缴税款等信息的详细清单。企业在代办缴纳税费、代办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前应取得个人代理人授权,授权资料留存备查。
  6.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代开发票的,应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批准设立的证照(或税务登记证)、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代开发票的,应提交自然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的情形
  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申请代开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跨地区申请代开、代开品目为高风险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的,纳税人需携带电子税务局提示的相应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接受税务机关辅导、审核后办理代开。
  (四)不予办理代开的情形
  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1.依法应当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其他个人,经税务机关提示后仍未登记的;
  2.代开发票申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登记未登记一般纳税人,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业主);
  3.申请代开的品目为依法被国家禁止或限制交易的项目;
  4.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
  税务机关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供办理代开发票服务。纳税人选择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应实名注册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填写代开发票申请信息,根据不同情形上传相应资料缴纳税款后办理代开;纳税人选择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应根据本公告关于代开税务机关的规定,携带本公告规定的相应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经实名认证后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代开的,经办人应当经过实名认证。
  五、四川省税务局将优化服务措施,畅通代开发票的办理渠道,积极通过线上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代开发票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3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代开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2022年1月以来,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虚假代开给开票方、受票方带来的涉税风险,保障纳税人的正常合理代开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从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份数、金额、代开发票的品名等维度进一步优化了代开发票办理流程,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不受理代开申请的具体情形,纳税人接受度普遍较高。因此,通过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范围、需要提交资料以及免于提交资料等情形的具体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相比此前代开发票管理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一)关于代开发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开发票的适用范围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根据上述规定,《公告》对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企业接受个人代理人提供经济代理服务、其他按规定不能自行开具发票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税务机关不再提供代开发票服务,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代开发票范围。
  (二)关于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各类代开申请情形中的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便于纳税人向正确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事项。
  (三)关于代开发票的办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规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除需提供《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经办人身份证件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细化明确了无需补充提供资料的情形、需补充提供资料的情形、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情形以及不予办理代开的情形。具体为:
  1.无需提供资料的情形。申请人当月代开次数在5次以内或连续12个月内代开次数在12次以内、当月代开金额在10万以内或连续12个月内代开金额在120万以内、申请代开的品目属于日常且风险较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等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即时为申请人办理代开发票。申请人当月代开次数在5次及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代开次数在12次及以上、当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或连续12个月内代开金额超过120万元、代开申请人为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法人或业主、代开申请人与受票方有密切关联关系(即六员关系)、代开申请人年龄异常、代开申请的受票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或红色预警纳税人等情形、申请代开发票的品目为建筑服务类、咨询服务类、利息费用类等中高风险品目等情形的,在代开环节,税务机关通过线上、线下向纳税人告知代开发票的涉税风险,如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收到风险事项提示单的,应对风险提示单内容进行确认后再提交代开申请,如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收到风险事项提示单的,应对风险提示单内容确认并签字后,再办理代开,无需补充提供其他资料。
  2.需补充提供资料后代开的情形。申请人出租(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从事陆路运输和内河运输以及保险、证券、信用卡、旅游行业企业接受个人代理人提供经济代理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应补充提供公告中列明的资料。同时,对申请代开发票品目离散度较大、单次代开申请金额超过10万元、连续12个月跨市州多次申请代开、同一不动产租赁期可能存在重复出租、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劳务费且年龄异常等特定情形的,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代开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应上传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合同、协议或由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的情形。申请人跨地区申请代开、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且未改正、申请人担任在营未办税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连续12个月代开发票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申请代开建筑服务、运输服务、咨询服务、劳务费、利息费、免税货物等且单次申请代开金额较大的,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代开的,电子税务局阻断其办理线上代开,并提示纳税人携带合同、协议或由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线下经税务机关审核辅导后办理代开。
  4.不予办理代开的情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户注销以及停业或走逃失联的、代开申请人担任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国家禁止或限制个人交易的货物劳务或服务、代开申请人申请代开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为经营所得且累计代开金额已达到120万元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代开发票。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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