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22]144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9-29
实施时间: 2022-9-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防止乱收费行为,便于社会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继续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清单化”管理,现公布最新一期《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清单》,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清单》包括了我区现行有权限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如不涉及大范围收费调整,将在自治区财政厅官网动态调整《收费清单》,不再另行发文。
  二、凡未列入《收费清单》却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实行的收费(国家或自治区有明确规定且符合立项程序的收费除外),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清单》进行收费,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收费清单》并结合当地实际,公布本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同时要做好公示宣传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举报电话:12315。
  附件1:内蒙古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内蒙古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 湘价费[2011]11 2011/7/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 价费字[1993]17 1993/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门涉企行 沪国税征科[201 2011/2/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山东省行政事业 鲁财综[2008]40 2008/7/16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厦财综[2013]3号 2013/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浙财综[2014]55 2014/9/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2]25 2012/2/29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2001/5/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辽财非[2015]38 2015/1/1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 皖价费[2012]21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