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6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项目。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高剑;
  联系电话:0571-8527077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 2016/3/29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 2023/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 苏财综[2016]20 2016/4/1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 2022/12/27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苏财综[2003]13 2003/2/8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3/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黑财非税[2010] 2010/7/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 川税发[2022]75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