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2-12-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甬税发〔2022〕6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6/7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1]99 2011/9/1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辽财非[2010]11 2011/1/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3/1/1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湘财税[2024]10 2023/12/19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23/1/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 深税发[2022]68 2023/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 闽财税[2022]12 2023/1/1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渝财综[2022]53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