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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3-19
实施时间: 2024-3-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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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我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附件:
  1.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1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规定及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第四条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
  (二)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根据“第48号公告”,及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储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第48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2
  《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联合草拟了《重庆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第48号公告”,一是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二是授权省级(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政策的企业予以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根据“第4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二是明确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第四条至第五条。根据国家授权,明确我市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实行分级管理。一是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市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二是接受区县有关部门委托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区县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肉的企业名单,由区县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发文明确承担储备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的企业名单。区县发布企业名单应同步报市级商务、粮食和储备、财政、税务等部门备案。三是要求各级商务、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确保名单真实完整可靠。
  (三)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税务部门征管职责和企业申报方式。一是符合条件的储备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二是储备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第八条至第十条。一是明确《管理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是明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三是明确《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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