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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办会[2024]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3-18
实施时间: 2024-3-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9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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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和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六)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三、分所基本信息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3年度经营情况。
  (四)2023年度非涉密类审计报告出具数量、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数量、未报备原因等。
  四、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
  (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系统梳理业务流程,全面排查风险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如实报告,并说明具体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备系统的“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情况。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度自查自纠情况由事务所总所统一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总所及各分所情况。
  五、一体化管理情况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以及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具体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在报备系统的“一体化管理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一体化管理自评情况。其中,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仅总所提交。
  六、相关要求
  (一)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并对网上报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度、完整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三)在报备过程中,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经营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025-83633203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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