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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3-6
实施时间: 2024-3-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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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相关区(市)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23〕54号)要求,现就做好青岛市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还范围及计算方法
  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现状调查确定的相关项目为准。退还海域使用金具体项目范围及计算方法,按照财综〔2023〕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退还前置程序
  由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照财综〔2023〕15号、鲁财综〔2023〕54号文件要求办理。
  由市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退还海域使用金前置程序按以下情形相应办理:
  (一)已实施部分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验收后实际填海面积,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直接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优化方案继续填海且减少填海面积的,应向市海洋发展局提出用海方案调整申请,经市海洋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出具用海调整批复,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已取得用海批复但未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未实施填海且不再继续填海的,应当申请撤销用海批复。
  三、退还需提供材料
  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逐级报至市海洋发展局,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为原海域使用权人(原缴款人),其退还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退还账户”)与原缴款人银行账户一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退还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退还理由、退还数额、往年申请退库情况等内容,并填报《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表》(附件1)。
  2.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或财政票据(附件2)等。
  3.已完成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提供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完成注销登记的,提供注销登记证明材料;已撤销用海批复的,提供撤销用海批复文件。
  4.《收入退库申请书》(附件3)。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原海域使用权人,其退还账户与原缴款人银行账户不一致的,除提供第(一)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缴款人变更名称(非转让情形)的,需提交变更名称前后实际仍为同一家企业的证明材料。
  2.原缴款人被其他企业整合或接管,原缴款人账户已无法接收退还款项,退还账户为整合或接管后企业账户的,需提交原缴款人账户无法使用的情况说明、企业间整合或接管关系证明等材料。
  3.原缴款人账户无法接收退还款项,退还账户为其他集体或企业账户的,需提交原缴款人知情同意书(附件4)、原缴款人账户无法使用的情况说明、退还账户与原缴款人关系证明等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现海域使用权人(非原缴款人),除提供第(一)条中的规定材料及原缴款人知情同意书(附件4)外,还需提供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转让的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按手印),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退还申请材料核实
  (一)审核。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转送同级财政部门。
  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以下内容:
  (1)海域使用金退还申请是否符合退还范围和条件。
  (2)项目用海批准及变更情况、不动产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用海批复撤销情况。
  (3)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财政票据是否齐全。
  (4)应退还金额、分成比例是否计算准确(依据原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用海批复文件)。
  (5)《收入退库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申请退还账户户名与账号是否对应,退还账户与原缴款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2.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核实以下内容:
  (1)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间、数额、财政票据的真实性,是否有对应的非税收入收费流水记录。
  (2)应退还金额、分成比例计算是否准确。
  (3)《收入退库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收款人信息是否准确。
  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限时补正,逾期无法补正的予以退回。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区(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申请退还市级以上海域使用金,文件中需说明基本情况、审核情况,同时附海域使用金申请退还明细表(附件5),以及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等。
  (二)复核。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对各区(市)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核实申请退还的海域使用金是否按缴库级次入库、是否有对应的《缴款书》(附件6)或其他缴款凭证等。复核中发现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海洋发展局通知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无法补正的予以退回。经复核,对符合退还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青岛监管局审核,并附《海域使用金申请退还汇总表》(附件7)。
  五、退还审批
  (一)财政部青岛监管局收到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申请退还海域使用金文件和相关材料后,按要求进行审核,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由市海洋发展局通知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无法补正的予以退回。对符合海域使用金退还条件的,向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部分就地退库手续,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中央分成部分直接退至退还账户。
  (二)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要求办理海域使用金市级分成部分的退还手续,市级分成部分直接退至退还账户。
  六、其他要求
  (一)由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参照国务院批准项目要求执行。
  (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用海主体尽快办理用海方案调整、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注销海域使用权、撤销用海批复等有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关工作。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组织相关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退还海域使用金。
  (四)海域使用金涉及省级分成的,按照鲁财综〔2024〕54号文件办理,区(市)级分成部分退还手续可参照执行。
  附件:
  1.退还海域使用金申请表.docx
  2.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票样).docx
  3.收入退库申请书.docx
  4.知情同意书.docx
  5.海域使用金申请退还明细表.docx
  6.缴款书.docx
  7.海域使用金申请退还汇总表.docx
  8.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局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停止围填海项目相关海域使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财政部青岛监管局
  2024年3月6日

修正:

查看下载附件请到http://qdcz.qingdao.gov.cn/zfxxgk/fdzdgknr/lzyj/czgw/202403/t20240312_79123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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