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3-8-25
实施时间: 2023-10-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修订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税协)及所属机构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市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市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二级管理。
  第七条 市税协负责本市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九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
  第十条 税务师可登陆中税协网校(http://www.cctaa-wx.cn/)进行相关线上培训。
  第十一条 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须参加市税协组织的各类线下业务培训班。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线下培训的形式。
  (一)中税协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中税协、市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论坛等;
  (三)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四)事务所组织的内部业务培训;
  (五)社会上取得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涉税培训、论坛、参观等;
  (六)经市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三条 市税协负责对上海税务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考核时间段为本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五条 年满65周岁及以上者,根据身体情况和从业情况自主选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长。
  第十六条 考核要求
  (一)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每年继续教育须完成90学时,其中线上培训不少于32学时、线下培训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事务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税协进行审核),剩余学时可参照十二条规定登陆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综合学时管理中自行申报。
  (二)不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每年完成线上培训学时须不少于10学时。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市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市税协将视作本年度自律检查不合格。
  第十九条 不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市税协将提请中税协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印发的《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湘财会[2012]22 2012/10/26
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财办会[2013]12 2013/3/27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2016/4/22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豫会协[2008]29 2008/6/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京财会[2021]44 2021/3/3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津财会[2013]3号 2013/3/5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 黑财会[2018]3号 2018/1/29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行业继续教育工作 豫会协函[2023] 2023/11/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沪财会[2023]3号 2023/2/2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川注协[2013]29 20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