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4-3-14
实施时间: 2024-4-1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7/1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3/27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7 2025/5/1
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12/9
青岛海关公告2017年第6号 青岛海关公告20 2017/11/23
济南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济南海关公告20 2021/5/14
关于启用新版报关单、备案清单的通知 2016/5/1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1/3/1
上海海关关于试点启用数字报关厅报关单修撤模块的通告 上海海关通告20 2025/9/1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