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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规[2022]1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23-2-1
失效时间: 2028-1-31
法规类型: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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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等政策规定,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进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根据行业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特色、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分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订继续教育政策,组织继续教育基地交流;负责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使用和管理;负责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调整和撤销工作;指导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管理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是所推荐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继续教育基地的遴选推荐、专业科目教学规划、师资配备、学时认定、培训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是所推荐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学时认定等工作;负责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撤销;负责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八条 获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依法依规承担有关专业、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发布年度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建立教学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收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跟踪等制度,为参训学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当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三)能为继续教育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应有能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员;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200名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评定。
  (一)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地(州、市),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等区直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各人民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继续教育基地。
  (三)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执行;具备申报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施教机构填写申报表,由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直部门(单位)审核推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地(州、市)组织实施。
  (四)自治区级、地州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分别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布,并颁发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地区、部门和行业发展需要,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区域、领域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承担地区、部门和行业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聘请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要求,提出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应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九条 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业务工作经验,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区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区内外的优质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将年度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报推荐设立该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州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按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任务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未经继续教育基地综合管理部门同意,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管理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对不按照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继续教育基地,撤销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国家和自治区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地方、部门、行业组织开发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申报职称评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部门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经费保障等方面为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培训收费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七条 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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