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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市监注字[2020]21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6-24
实施时间: 2020-6-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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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范围用语表述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申请人不会填、部门共享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在认真总结山东自贸试验区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让市场主体共享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发挥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全省一张网”优势,对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化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规范、更便捷的登记服务。落实涉企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明晰禁限制进入的领域范围。进一步做好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的衔接,更好地服务于“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一业一证”等重要改革任务。
  二、主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目录),对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进行了区分标注,并对规范目录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以下简称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规范目录建立了规范条目与中央、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许可经营事项的对应关系,建立了规范条目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对应关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在日常登记注册、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经营范围等工作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规范经营范围分类标注。规范化的经营范围登记区别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各级企业登记部门在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应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进行规范分类和标注,便于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和开展经营活动。
  1.一般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不记载相关许可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许可经营项目均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许可项目包括前置许可、后置许可事项。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前置许可证件后,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相应的许可事项;涉及后置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后置许可。对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事项,申请人都应当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且具体的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规范经营范围与名称中行业用语的对应关系。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一般经营项目或许可经营项目的首项应体现或包含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征。
  (三)规范经营范围的填报方式。申请人在确定拟开办市场主体前,应先行在总局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辅助查询系统中查询确定拟从事经营的规范条目,并记录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正式填写经营范围信息时,应按照事先选定的规范条目,进行勾选,不得手工录入。
  (四)规范经营范围变更情形。为减轻市场主体因经营范围具体事项内容变更反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负担,总局在创建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时,将具体经营项目内容进行了归类、合并,以条目记载事项的方式进行呈现,不再记载具体的经营项目。市场主体相关许可证件内容发生变更且只是具体项目的变动,但仍在原登记条目事项内的,则无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规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登记。分公司经营范围只有一般经营项目的,只要与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相关,都可以依法登记经营范围,不严格限制与隶属企业经营范围条目完全一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要符合国家有关许可经营的管理规定,按照《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的程序进行申报,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后统一标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应条目后增加“(只限分支机构经营)”的标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是一项新的系统性改革。各级企业登记部门要充分认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意义,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企业登记和行政许可的衔接工作,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对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共识。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深化“智能审批”改革,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登记服务。
  (二)加强政策解读。各级企业登记部门要结合我省“证照分离”改革的推进,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解读,采用微信公众号、直观演示、网上解答、帮办代办等形式,及时宣传、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稳步推进改革。存量市场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时,凡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无需调整原经营范围;对涉及新增经营范围的,应按照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进行规范登记。
  (四)积极总结反馈。各级企业登记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相关问题的收集和反馈,对规范目录未纳入的经营项目,以及在登记工作中发现规范目录、规范条目的漏项、错项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及时转报总局,共同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的不断完善。

相关附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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