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拓展企业“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8
实施时间: 2023-9-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部,自贸片区审批管理部: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由县域拓展至市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照多址”的含义
  本通知所称“一照多址”是指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跨区域开设经营场所,在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主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一照多址”改革内容
  (一)“一照多址”的适用条件
  1.适用“一照多址”的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2.在“一照多址”备案地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不涉及行政许可、备案。
  (二)申请“一照多址”的登记要求
  1.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的企业,应当向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所需材料按照住所登记提交材料执行,新设企业同时办理“一照多址”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住所”处填写“一照多址”信息并标注经营场所。
  2.申请取消“一照多址”的企业,应当向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3.“一照多址”的隶属企业办理注销后,全部经营场所视为取消。
  (三)登记管辖
  企业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一照多址”备案登记。
  (四)监管规则
  申请“一照多址”的企业,其主体认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年度报告管理、公示信息抽查等登记监管业务由隶属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一照多址”备案场所经营产生的投诉举报、消费者纠纷处置和违法行为查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到的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由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检查情况反馈给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准确把握“一照多址”制度的内涵和具体适用范围,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一照多址”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培训。要切实加强前台受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一线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到“一口清、一次办”,确保企业享受改革红利。
  (三)及时总结反馈。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一照多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若上级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则按上级部门制度执行。
  2023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住所 2023/10/3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 晋政发[2014]41 2014/12/31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 2022/4/1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 晋政发[2022]28 2023/1/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 鲁市监注规字[2 2024/5/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青政办[2022]85 2022/11/30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 2014/3/25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的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告 0001/1/1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赣工商企字[201 201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