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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注销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审服字[2024]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3-7
实施时间: 2024-3-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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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
  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市税务局等八部门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注销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2024年3月7日

  青岛市企业“注销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优化流程,在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上线“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建设注销数据中台,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出企业注销“1+N”服务模式,营业执照、税务、公章、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银行账户等各业务环节“一键预查、一网申请、一体办结、一站反馈”,实现企业注销流程最优化、材料最简化、成本最小化,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多部门账户状态“一站式预查”。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主动跨前服务,各部门业务数据实时互通共享,企业在发布注销公告前或注销公告期内随时可以发起“注销状态检查”,查询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等账户是否已完成相关未办结事项、是否具备简易注销条件,方便企业对需要办理的注销环节“一网可知”,有针对性地准备注销材料,提升市场退出效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深化注销服务“一网通办”。在“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统一提供公告发布、清算组备案、注销状态预查、简易注销、一般注销等一揽子功能,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办理结果“一端获取”。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和清算组备案的企业,不再收取《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材料。对不涉及“四险一金”清缴清退的企业,无需填写任何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账户、电子印章注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前移税务注销网办窗口,企业可在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同步填报税务注销申请,加快注销办理进度。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申请简易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税务部门提供即办服务,当场办结;对符合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加强数据共享,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优化海关注销业务流程。加强业务系统联动应用,前移海关备案注销网办窗口,企业可在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同步填报海关备案注销申请,企业注销后登记机关实时向海关推送企业注销信息。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登记机关可实时核验企业是否涉及海关业务、海关注销状态,海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出具注销证明材料。(责任单位:青岛海关)
  (五)完善企业公章注销手续。营业执照注销后,登记机关实时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至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企业电子印章无需申请注销、同步作废,实体印章可以由登记机关代收缴后转交至公安部门,也可以由企业后续自行缴回至公安部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推行简易注销社保联检。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排查服务前移,对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进行社保账户状态联网核查。未清缴、欠费、需退费的企业,由人社部门主动靠前精准服务,协助企业办理清缴手续;对于经人社部门提醒,仍未清缴完成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在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前一天提出异议信息,异议信息同步传输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终止简易注销流程,充分保障参保职工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提升银行销户服务质效。全市各商业银行在“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提供银行预约销户服务,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和企业公章前,可在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预约申请银行账户撤销,银行接到申请后安排专员跟进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销户需要办理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方便企业对照操作,持续提升企业销户服务质量和效率。企业在撤销银行账户后,可继续办理营业执照与企业公章注销等事项。营业执照注销后,登记机关实时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销信息共享至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可随时查看开户企业的登记状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服务渠道建设。根据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可选择线上、线下任一方式申请相关涉企注销业务。全市14个政务服务大厅均开设“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配备服务专员,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咨询、“一次性”告知、“一网通”帮办服务,协助企业从发布注销公告到最终完成注销手续。
  (二)强化服务数字赋能。“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涉及部门多,数据接口多,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数据通道,对所属业务系统、网络等进行改造,按要求完成系统对接,并做好日常运行保障,确保“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深化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原则上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大力推广“青易办——电子签署中心”应用,充分运用数字身份验证、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功能,加强全流程安全管理。
  (三)夯实服务工作基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和企业注销便利化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梳理规范注销材料,简化优化注销流程,对外发布《“注销一件事”办事指南》,对内制定《“注销一件事”工作指引》,全面提升工作质效。
  四、进度安排
  (一)2024年3月15日前:各部门完成本部门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制定《办事指南》《工作指引》、系统建设及对接标准。
  (二)2024年4月1日前:各部门完成与“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的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数据互通,办理流程共享反馈。
  (三)2024年4月30日前:上线运行“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发布《“注销一件事”办事指南》《“注销一件事”工作指引》,通过新闻媒体扩大宣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贯彻落实。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围绕“注销一件事”改革进行合力攻坚,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处(科)室和责任人,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并取得切实成效。
  (二)强化培训宣传。各责任单位要加大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注销一件事”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要加强对“注销一件事”全流程操作指南解读解说,告知群众操作方法,线上引导办理、帮助办理,线下帮办代办,真正实现企业注销“一件事、一次办”。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对“注销一件事”改革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度,及时总结评估改革实施情况,常态长效推动服务提质增效。
  附件:1.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标准化服务指南
  2.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3.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标准化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青岛市范围内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业务。
  三、涉及办理事项
  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印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税务、海关、公积金、银行等8个事项的注销/销户。
  四、实施单位
  市区及各区(市)辖区内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人社、医保、税务、海关、公积金等部门。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青岛市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
  六、办理条件
  (一)简易注销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公积金欠费等债权债务。
  (二)普通注销
  不适用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自愿选择普通注销流程的企业。
  七、提交材料
  见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八、申请方式
  方式一:线上,申请人在互联网上进入“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https://qydjfw.qingdao.gov.cn)——“企业注销”专区,点击“我要注销”,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
  方式二:线下,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大厅,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咨询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简易注销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企业登记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
  4.对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进行社保账户状态联网核查。未清缴、欠费、需退费的企业,由人社部门主动靠前精准服务,协助企业办理清缴手续;对于经人社部门提醒,仍未清缴完成的企业,由人社部门在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前一天提出异议信息,异议信息同步传输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终止简易注销流程,充分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5.银行通过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收到企业提出的撤销银行账户申请,安排专员跟进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销户需要办理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为企业办理销户事项。
  6.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对不涉及四险一金清缴清退的企业,无需填写任何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账户、电子印章注销。对涉及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企业可在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同步填报海关备案注销申请,企业注销后登记机关实时向海关推送企业注销信息。企业电子印章无需申请注销、同步作废,实体印章可以由登记机关代收缴后转交至公安部门,也可以由企业后续自行缴回至公安部门。
  (二)普通注销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6)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且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注销。例如,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未依法清算缴税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未依法清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出口退税企业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等情形的不予注销。
  2.申请撤销银行账户。企业通过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向银行发起预约销户申请,银行接到申请后安排专员跟进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销户需要办理的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为企业办理销户事项。企业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银行申请办理企业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应当归结至管理人账户。
  3.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决议或者决定、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无需企业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并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事宜。
  4.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企业应当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注销一件事服务专区”同步填报海关备案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注销前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企业登记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十、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附件2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相关附件:
附件3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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