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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有序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市监企[2019]1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5-15
实施时间: 2019-5-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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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公安局、税务局,西宁海关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序疏解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服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精简文书材料,搭建网上专区,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信息公示,实施同步指引,严格失信惩戒,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程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允许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对尚未纳入简易注销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仍按现行规定,通过普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满45日后的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的异议信息,对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且没有异议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注销登记,发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并应当在公告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欠税欠费具体数额等在内的异议,通过公示系统公开异议信息,方便市场主体查询办理相关事宜。(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
  (二)规范企业普通注销流程。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等,按照普通程序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1.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时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活动。
  2.在线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可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当前的待办事项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各部门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筹备待办事项。
  3.清算债权债务。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4.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应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5.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6.申请注销社保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7.申请海关注销登记。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 录入申请注销信息,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三)简化企业普通注销程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市监注〔2019〕30号和市监注〔2019〕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清算组备案方式,拓宽企业注销公告途径,简化注销登记申请材料,为按照普通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提供便利。
  1.优化清算组备案方式。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通过线下办理清算组备案的,按照现行企业备案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材料;通过公示系统线上办理的,企业自行录入清算组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即完成在线备案程序,无需提交备案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2.提供免费发布公告途径。在公示系统新增企业注销公告功能,将企业发布公告的途径调整为报纸、公示系统两种途径,企业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的,除通过报纸等途径外,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3.精简申请文书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普通程序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时,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不再收取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报纸公告样张材料(各部门提交材料见附件1),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清税文书。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对通过公示系统备案清算组信息的,“备案通知书”处填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备案日期;对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四)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
  1.落实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提高清税速度。其中,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以及对暂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股份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注销时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结;对材料不齐的,可在其作出相关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3.开设税务“注销”专窗。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在县(区)办税服务大厅开设“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五)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
  1.同步办理社保登记注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提前预审,主动详尽告知企业结清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事宜。对已结清社保费用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要求企业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流程。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和进出口企业注销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各级商务部门负责)
  3.简化进出口企业海关注销程序。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部门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时,仅提交一份注销申请书,无需提交其他材料。(西宁海关负责)
  (六)畅通特殊情况退出渠道。针对有限公司股东不配合、失联等原因无法形成合议意见,以及营业执照遗失等实际问题和困难,各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措施,畅通特殊情况下的退出渠道,为企业退出提供便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1.有限公司股东不配合、失联等原因无法形成合议意见的企业注销。一是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约定可以形成有效决议的,经书面及报纸公告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并清算后,公司可以持决议与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二是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支持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注销。营业执照遗失申请注销的,企业可不再单独补领营业执照手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公告后,持相关材料和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原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提出申请的企业注销。原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字提出申请的企业,可将变更法定代表人与注销两个环节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可以由股东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人签署注销文件,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由依法任命的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文件。
  4.公章和纸质营业执照全部遗失的企业注销。公章和纸质营业执照全部遗失的企业,凭电子营业执照补刻公章。对无法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全体股东(主管部门、合伙人、出资人)作出承担该企业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后,允许以全体股东(主管部门、合伙人、出资人)签字(签章)代替企业公章。
  (七)提供企业开办和退出“一网”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搭建集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等部门企业开办和退出于一体的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集成各部门网上登记系统到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并推进与省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在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提供业务受理统一入口,推动实现企业开办、退出“一网”服务,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化程度。
  1.升级改造相关信息系统。4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在公示系统开发部署清算组信息备案、企业债权人公告两个栏目,确保企业能够通过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信息备案和企业债权人公告。(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2.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2019年8月底前,在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搭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同步建设企业开办和企业退出两个专区,加强部门间登记注册信息共享共用,推动实现企业开业和退出“一网”服务。在企业退出专区,各相关部门全面公开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实时共享企业注销流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指引企业完成注销流程操作,实现企业退出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可以在线办理清算组信息备案、发布通知债权人公告,按照流程指引向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申请,并实时查看各部门流程信息、办理结果信息,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的便利度和办事体验度。(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西宁海关分工负责)
  3.推动涉企信息实时共享。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网络互联和系统对接,为实现企业注销信息实时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清算组成员在线备案、债权人公告发布等注销信息及时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税务等部门,为企业办理后续注销手续提供信息支撑。各相关部门将企业注销流程信息实时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同步指引”,其中,税务部门在企业办结清税手续后,共享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税务主管机关、税务注销时间、税务办结情况以及清税证明文号等清税信息。(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分工负责)
  (八)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对注销登记实行形式性审查,企业对注销登记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在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信用约束、联合惩戒机制,畅通相关救济渠道,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
  1.强化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推动实名认证工作,对通过公示系统进行清算组信息备案、债权人公告发布的,同步完成实名认证。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2.严格失信惩戒。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各级税务部门)
  3.畅通救济途径。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支持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合法权益。投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三、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理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协同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信息技术等的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优化企业网上注销服务专区功能。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企业注销便利化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尚不具备网上办事条件的,要尽快完成网上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加快推进网上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数据共享共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要加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公布政策规定、流程进度,强化同步指引。要提高信息交换数据质量,建立健全信息对账机制,及时发现、共同解决信息共享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注销便利化的体验度。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企业注销便利化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注销指引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5月15日

  附件1
  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l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l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l 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l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l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2016年10月1日后新办企业无需提供)。
  2.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登记证照注销或吊销、迁往外省市的文书复印件;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书复印件;
  (3)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四、办理海关注销材料清单
  注销申请书(含注销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务提前解散材料清单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3.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附件2
  企业注销指引

  一、普通注销流程指引
  1.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时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活动。
  2.登录在线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可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查询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当前的待办事项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各部门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筹备待办事项。
  3.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4.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例如清缴欠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l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l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l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l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l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5.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材料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6.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7.申请办理海关注销登记。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录入申请注销信息,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海关审核。
  二、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1.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将原先补领营业执照与注销登记两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及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3.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完成清算后,清算组持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6.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7.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三、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6.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7.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8.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9.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2.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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