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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市监登[2022]1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9
实施时间: 2022-7-19
失效时间: 2027-7-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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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各银保监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各金融机构:
  为支持促进我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制定了《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现将《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青海监管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

  为支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 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 “积极引导、 主体自愿、 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使一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实现企业数量增加、 质量提升,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 支持对象
  根据个体工商户自身情况和意愿,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列为支持对象;支持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转型为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的企业组织形式,引导其主动转型。
  “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注销个体工商户,依照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申请登记为企业。
  三、 扶持措施
  (一) 推进证照办理便利化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登记为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确认登记,对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型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延续性。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通知书》。
  2.“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通知书》等材料办理有关证照变更、过户等手续时,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简化审批手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转型企业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许可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许可证继续沿用;许可证到期后,重新申请换发;对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重新办理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协调相关窗口开辟“个转企” 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协同代办服务,根据“个转企”具体情况,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二)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4.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条件的,享受国家和我省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费减免“一对一”宣贯指导,帮助转型企业及时享受相关政策。
  5.“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按新设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进行,社会保险费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按规定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三)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7.对“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引导企业按照《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20〕333号)和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积极申报项目并依规给予支持。
  8.支持符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申报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报名参赛,参加相关创业培训,获奖的“个转企”企业可享受有关配套支持政策。
  9.引导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个转企”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会计核算,指导“个转企”企业财务人员参加财会培训。
  (四) 加强金融支持服务。
  10.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1000万元及以下的“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加大对“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11.“个转企”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且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
  12.完善动产抵押、股权质押、注册商标权质押及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畅通融资渠道,减少个体工商户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及专利权、 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实现快捷办理登记。
  (五) 提供多维扶持服务。
  13.依托小微企业名录库(青海)平台、实现市场监管与人社、工信、银行等部门政策与需求对接,为“个转企”企业培训、招聘、融资和使用等提供多元化政策信息服务。
  14.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一并受理、同步审核、依次登簿”程序,实现不动产登记紧密衔接。
  15.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 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为其办理所涉及的专利权、商标权转让、续展业务提供便利。
  四、保障机制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个转企”工作稳步推进。
  (二) 加强跟踪服务。各部门要做好转型后企业的保障服务工作,发挥部门行业发展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优势,分析研究解决“个转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 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及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个转企”相关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为推动“个转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个体工商户成立1年以上转型为企业的,享受本《若干措施》支持政策。本《若干措施》实施后如上级相关政策措施调整,依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措施执行。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21日。
  附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通知书

  附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 (转型升级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经我局核准登记, 该企业由__________________(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转型升级设立。请你单位按变更程序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特此通知。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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