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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文文号: 供发审[2020]10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1-18
实施时间: 2020-11-18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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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省供销社社企分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对省社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由省社合作指导处、综合业务处、财务会计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组成。如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增加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省社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担任,必要时可委托审计处长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在省社分管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省社审计处牵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上述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扩大至审议议题有关经办同志列席。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及我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省社党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指导规划省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其他需要研究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各部门的指定人员和审计处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并向联席会议及有关领导报告。
  (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提出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五)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和有关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办理其他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宜。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与沟通,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根据各自分工有所侧重,各成员单位根据在联席会议中具体工作分工,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一)审计处的主要工作分工:
  1、负责省社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2、根据审计自身工作安排和委托事项,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研究制定与修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4、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5、负责对受托承担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统筹协调。
  6、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人事教育处的主要工作分工:
  1、每年底,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省社党组、联席会议的意见,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报省社党组批准,并办理相关委托事项。
  2、向审计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3、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省社党组提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诫勉或调整任用的建议。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5、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6、其他有关工作。
  (三)财务会计处的主要工作分工:
  1、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绩效考核有关指标完成情况。
  2、向审计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3、对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运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4、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工作。
  (四)机关党委(纪委)的主要工作分工:
  1、受理经济责任审计的移送事项,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
  2、向审计处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线索和建议。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予以配合协调解决。
  4、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发生下列情况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发现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需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核查的。
  (三)发生重大投资损失和社有资产流失的。
  (四)成员部门认为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有关事项的。
  每次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以邀请省社相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社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成员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社分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审定签发,必要时报省社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及所在单位对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和有关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省社审计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供发审〔2015〕20号)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18日以供发审〔2020〕105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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