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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会[2021]130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2-15
实施时间: 2021-12-15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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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行业发展活力,安徽省财政厅试点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即:注册地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二、备案程序及方法
  审批改为备案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财政厅备案,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受理条件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不变。
  (一)备案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表格详情请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www.ahzwfw.gov.cn/)查阅下载。
  (二)网上提交。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在“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备案管理”栏目,按要求填报备案材料,备案人应当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备案受理。省财政厅受理后,当场出具《办件受理通知书》,承诺办结时限,并在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及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发布公示。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备案、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一)备案公告。省财政厅通过门户网站及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执业证书编号、负责人姓名及经营场所情况予以备案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印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二)备案监督。省财政厅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备案、报送虚假备案材料或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予以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联合监管。省财政厅建立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逐步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领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对接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改革政策,不断释放自身创新创造活力。
  (二)抓好改革工作落实。财政部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和指导,扩大政策的知晓度,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服务指南,优化业务流程,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三)完善监管方法。财政部门进一步将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督,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监管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监管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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