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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会[2021]35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5-13
实施时间: 2021-5-13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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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厅厅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要求,有效推进我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责任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对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使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理顺工作机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建立财政、交通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在本地区的落实,清查盘点和确定重置成本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经费在本级部门预算中调整安排予以保障。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充实相关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
  二、摸清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家底”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由资产管理、养护管理、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统计、会计核算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行业统计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清查盘点,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实物量明细、价值量明细等情况。清查盘点中注意区分购建时间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情况,注意查找、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盘点表格式参见附件1。
  三、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后,要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各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管理维护主体和记账主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省与市公路水路(港航)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主体的划分,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建〔2020〕50号)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的事项,由省级作为记账主体;其他类型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市、县(市、区)作为记账主体。市与县(市、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主体的划分,由市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的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以管理维护现状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有多个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以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的主体确定为记账主体;主要管理维护职责主体不明确的,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相关主体协商未果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四、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工作
  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
  各地清查盘点后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有竣工决算资料的,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或养护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移交的竣工决算资料反映的成本数据作为初始入账成本记账,竣工决算资料作为原始凭证;没有竣工决算资料,由资产管理部门查找相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可以反映原始投资数据的资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作为初始入账成本记账,工程造价相关资料作为原始凭据。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记账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作为初始入账成本记账,总成本和分配相关资料作为原始凭据。
  无法查找到初始购建成本的,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记账。
  五、确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
  对于按规定采用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等配套定额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公路工程人工费标准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9〕210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9)、《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T-1-2019)及《疏浚工程预算定额》(JTS278-1-2019)等配套定额,充分考虑结构类型、规模、成新率及当地已出台的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重置成本,也可参照近3年内类似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购建成本计算得出重置成本。通过重置成本计量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只进行备查登记。重置成本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作为初始入账成本记账,重置成本计算相关资料作为原始凭据。
  属于不同记账主体的同一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采用重置成本入账的,各记账主体应加强沟通,确定重置成本应采用同一政策、标准。
  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制定本地重置成本标准。
  六、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
  “18010101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六级、七级科目分别设置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中“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二级”和“三级”;“18010102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的六级科目设置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中“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的“三级”;“18010103航道公共基础设施”的七级科目设置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中“航道及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的“五级”;“18010105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某港口—附属设施”的六级科目设置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中“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附属设施”的“四级”。
  对于已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明细科目设置及余额应按本文要求予以调整。
  相关记账主体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在财政部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各记账主体在公共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各记账主体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核算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
  各记账主体财务部门在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设置备查簿,备查簿登记内容和格式参见附件2,备查簿同时作为《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息卡管理,相关要素可根据需要增加。各记账主体资产管理部门在配合做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设置台账,台账的格式参见附件3。各记账主体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账,至少每年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七、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日常管理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行业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确定工程建设或养护部门为资产管理部门,并设立资产管理专职岗位,管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变动情况。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报账制度,根据各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变动情况,履行审批程序后向财务部门报账,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建立年底盘点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定期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登记记录。
  八、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时间要求
  省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各市(省直管市、县)要在2021年6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2021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清查盘点和重置成本确认工作;2021年11月底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财会〔2020〕23号文件等规定,将2020年底前形成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全面纳入政府会计核算;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21年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工作。各市(省直管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按上述时间节点,分别将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附件:
  1.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表
  2.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备查簿
  3.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台账
  4.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入账情况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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