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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关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防伪备案要求的说明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4
实施时间: 2015-5-4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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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各有关中介机构:
  近期接到部分企业咨询关于高企认定财务报告是否需要防伪报备的相关事宜,经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作如下统一说明:
  按照《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川注协〔2014〕12号)“第三条 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或非鉴证业务,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2014年1月23日后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及高企专项审计报告均须进行防伪报备,未进行防伪报备的视为无效。
  特此说明。
  联 系 人:谭  攀
  联系电话:028-86676329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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