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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8-31
实施时间: 2020-9-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9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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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其中:
  (一)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
  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二)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销售额=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产量)
  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开采地当期含硫天然气产量×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
  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
  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县(区)级行政区划确定。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纳税人自用硫化氢气而无销售额的,硫化氢气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确定。
  (三)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四)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为10%。
  三、零星开采砂石等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纳税人采矿许可证、开采利用主矿和共伴生矿情况等信息。
  五、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应税资源品目、主矿和共伴生矿的确定发生争议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六、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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