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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民发[2022]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2-1-4
实施时间: 2022-1-4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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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审计和财务管理,现将《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2022年1月4日

  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审计和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社会组织是指在云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三条 社会组织审计必须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社会组织审计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换届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抽查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五条 社会组织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及抽查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财政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其他审计由社会组织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六条 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社会组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应当接受会计师事务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资产来源、使用以及是否恪守非营利属性等情况的审计。审计报告应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载明无保留意见或非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八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社会组织接受年度检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注销登记之前应当接受审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年度财务的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社会组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以及现金流量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单项收入来源为国家拨款、购买政府服务或者社会捐赠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的,必须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单独审查。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三)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的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对理事会任期内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四)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清算期间的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资产变现情况,清算期间的收益、损失,费用支出情况及清算截止日净资产处置等情况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审计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执行,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慈善组织审计必须在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条 抽查审计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的年度财务审计、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抽查审计中,以下共性事项段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明确:
  (一)会计核算情况。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公允性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据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和捐赠收入是否纳入社会组织账户;捐赠或转赠过程中是否存在牟利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
  (三)合法运营情况。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是否存在个人或者组织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不合理列支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支出、关联方交易或资金占用等牟取私利问题;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对外投资和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内部决策程序,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损害社会组织利益情况。
  (四)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以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国家和我省已取消的收费;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是否报有关部门审批;与境外组织或个人进行项目合作是否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五)专兼职人员薪酬情况。领导干部兼职的薪酬是否按照《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规定执行;属于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其薪酬问题是否按照《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财务报告附注中列举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兼职人员必须全部列举,专职人员要列举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列举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20的人员)。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审计报告中需要强调的其他事项段:
  (一)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档次是否超过4级,同一会费档次是否存在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的问题,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费票据。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增减值情况;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养老以及其他收入数额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成本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三)基金会、慈善组织是否合法合规开展募捐,是否存在违背公益慈善宗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况,是否存在为个人或组织牟取不当利益,管理费用是否超过规定比例。审计报告附注须对捐赠款项来源按个人捐赠、单位捐赠、境内捐赠和境外捐赠进行区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期间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社会组织涉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将采用年检降档、评估降级、责令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处理。
  社会组织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审计报告抄送相关业务主管、党建工作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将抄报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当于30日内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报告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时间依照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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