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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发改财金[2019]100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11-12
实施时间: 2019-11-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信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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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机制。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简洁易用的信用承诺书,要求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将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记录,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各级税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
  二、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一)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各级税务部门可将其列入守信“红名单”,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相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为其提供更多便利服务,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行政许可等服务。(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将其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至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及时将惩戒结果反馈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闭环。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和结果,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各州市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建立异议解决和失信修复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存在异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参与信用知识学习、税收公益活动或信用体系建设公益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完成信用修复的自然人,各级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其纳税信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州市、各部门要统筹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构建税收共治管理、信用协同监管格局。
  (二)加强纳税人诚信教育和宣传。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服务窗口,广泛开展标准、规范、便捷的依法守信纳税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大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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