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19]2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4-23
实施时间: 2019-4-23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11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滇中新区财政局、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7〕41号)自201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5]35 2015/3/13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1/5/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勤[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 苏国税函[2006] 2006/12/15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 沪财发[2023]9号 2023/1/1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财关税[2018]35 2017/1/1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5  2018/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 2003/6/9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7]49号 2017/1/1
生物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022/8/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收优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