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明确我省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承储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19]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27
实施时间: 2019-12-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有关税收政策严格按照77号公告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粮食和物资储备、商务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税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商务厅
  2019年12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10]19 2010/2/25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税局关于公布省市县级部分储备商品 甘财税[2014]14 2013/1/1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部分 甘肃省财政厅国 2019/10/7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 京财税[2010]31 2010/3/17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粤财法[2011]11 2011/12/6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赣财法[2012]29 2012/5/3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储备商品管 粤财法[2014]39 201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