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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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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6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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