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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5]8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768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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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配合全区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房屋管理,充分发挥房产税的杠杆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合理竞争的原则,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房产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全区范围内,凡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均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执行工作。
  三、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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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王建新(游客)   2016年12月2日
这个税务的详细细节能否告知一下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 京地税地[2001] 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