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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库[2024]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4-2-28
实施时间: 2024-2-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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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报内容
  各区财政局应在组织编制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3号)规定,编制2023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导言、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报表附注和补充报表。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含所辖乡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编报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加强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进一步厘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财政总决算反映的收支差异情况,认真编制有关补充报表。深入分析财务报告与资产报告所反映的净资产差异,区分由于编报单位范围不同、特殊抵销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差异情况,编报本区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以下简称衔接说明)。
  (二)各区要严格执行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反映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地方政府债券等。督导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土地储备资金和应付工程款的入账工作,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做好部门与部门之间、财政与部门之间、不同级次政府财政之间的对账抵销工作,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积极配合做好2023年度天津市全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三)各区要压实主体责任,优化审核方式,细化审核规则,提高审核效率,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协调督促部门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切实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质量。同时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推动数据共享共用,加强财务报告数据分析应用,发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重要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三、工作安排
  (一)各区财政局应于2024年5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2023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含所属单位和乡镇数据)及衔接说明。
  (二)各区要注重总结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于2024年5月底前将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至国库处内网邮箱。
  (三)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2023年度区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各区应于集中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衔接说明纸质版(加盖公章)。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23303740-2888。)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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