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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等九部门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所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7-5
实施时间: 2023-7-5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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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各分县(市)局,各区、县(市)城建局、房产局、城管局(执法分局、住建局、执法中心)、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现将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辽财会〔2023〕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结合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文件要求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市政基础设施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落实到位。
  二、明确记账主体,做好初始计量
  区县财政局、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文件要求,明确记账主体,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敦促各有关记账主体开展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资产清查,高质高效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各记账主体要确保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请将本地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于2024年5月6日前报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于2024年5月6日前报各市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宣传培训,提升会计核算质量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各相关单位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我市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联系人和电话:
  沈阳市财政局 马金媛024-22828273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刘 悦13840339309
  沈阳市房产局 闫姣娜024-22973363
  沈阳市市政公用局 孙连勇024-23987019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邵克威024-22530861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贾 茹024-82248087
  沈阳市公安局 邓 华15998169386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郑英红13840169913
  沈阳市水务局 李会涛024-88536781
  附件: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市政公用局 沈阳市城市管理 沈阳市工业
                  综合行政执法局 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水务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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