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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会[202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7
实施时间: 2023-8-7
法规类型: 政府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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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对于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核算基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扩大资产规模、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和造福人民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督促各记账主体在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础信息管理。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在2024年5月30日前将本地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入账情况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清查盘点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资产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会计核算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小组,制定清查盘点管理规定和工作计划,指导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界定的市政基础设施范围,做好清查盘点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清查盘点工作。以2022年12月31日为节点,摸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量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实物量明细、价值量明细等情况,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清查盘点工作。
  三、明确记账主体,做好初始计量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开展清查盘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的范围、类别进行界定,按照《通知》中“关于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的一般原则和有关具体规定确定记账主体。
  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记账主体按照《通知》规定的原则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在确定重置成本标准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有关规定。
  四、强化宣传培训,做好跟踪调研
  各级财政部门、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相关单位及时、全面掌握市政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入账工作。要积极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入账核算的调研工作,及时做好跟踪指导,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应入尽入”,为我省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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