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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5
实施时间: 2024-3-5
法规类型: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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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企业改制,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5.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建筑安装服务支出需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对于取得的发票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建成后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2355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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