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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3-5
实施时间: 2024-3-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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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编码与商品编码能否导入到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发票?
  答:您好,请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界面,【项目信息维护】与【客户信息维护】模块均支持“税控批量导入”功能,进入后点击【税控批量导入】,界面右侧会弹出“批量导入”界面,点击【选择文件】,选择从税控设备中导出的xml文件后系统自动识别导入,导入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若系统识别不成功,则提示“文件内容格式不正确,解析失败”。此时需纳税人自行手工维护相关信息。
  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
  3.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试点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发票。
  5.纳税人当前只有数电票这一个票种,申请添加购票人时,系统显示提交出错是什么原因?
  答:数电票无需领用,如果纳税人有且仅使用数电票是无需添加购票人的。
  6.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蓝字发票开具】业务,系统弹出提示“开票行为监控中断,未成功获取登记序号”,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长时间不进行操作会触发系统登出,并导致上述弹窗。纳税人可尝试关闭当前网页,重新登录电子税局解决该问题。
  7.北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数电票时,跨地(市)标志选“是”还是“否”?是否必须填写?
  答:“跨地(市)标志”在电票平台中为必填项目,建议纳税人在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时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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