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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番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莲花山渔港核心提升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财穗函[2024]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3-4
实施时间: 2024-3-4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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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番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财综〔2013〕6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减免番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莲花山渔港核心提升项目(项目代码:2306-440113-04-01-139941)渔业基础设施用海(用海总面积2.3459公顷,其中透水构筑物用海0.3414公顷,港池、蓄水用海2.0045公顷)40年用海期限内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共计162.4300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48.729012万元、番禺区财政113.701028万元。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用海性质等情形,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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