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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17
实施时间: 2023-4-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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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关联申报篇

  关联申报的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关系的类型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项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国别报告
  (一)申报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填报注意事项
  1.填报原则
  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并简单加总。
  2.填报语言
  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
  (三)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关联申报的期限
  企业需在2023年5月31日前(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期限一致),就2022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申报的报送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网上(电子税务局)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
  需申报表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附表,分为三部分。
  1.基础信息,包括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以及G101000《关联关系表》为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必填表。
  2.关联交易信息,包括表G102000至表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至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
  特别提醒: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需填报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填报表G113020;与境外关联方发生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或劳务等四类关联交易的,需按要求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3.国别报告表,包括表G114010至表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填报该部分表格。
  温馨提醒
  1.关联方并不仅指企业,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2.纳税人须先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
  3.请纳税人尽早登录电子税务局并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出现临近截止日期网络拥堵的情况。

  同期资料篇

  同期资料的类别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一个企业需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特别提醒: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三)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报送要求
  (一)准备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企业的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二)提供时限要求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报送与管理要求
  1.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2.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3.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风险提示篇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予以重点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申请。
  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有任何问题的,都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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