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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21]1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26
实施时间: 2021-9-2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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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切实解决好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保障其老年时的基本生活,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要求,把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在我省范围内自主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地点:
  (一)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二)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港澳台籍灵活就业人员,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养老保险;
  (四)个体工商户,除按照本条款前(三)项自主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地点外,还可以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养老保险。
  四、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和流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预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后,统一公布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基数(档次)指导标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年申报缴费的,申报年度内不再变更缴费基数(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费的金额如不符合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缴费人,指导其在年度内申请调整。
  (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缴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溯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补缴政策的除外。当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未及时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在次年2月底前通过短信、电话、网站公告、手机APP等方式告知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清理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未缴费时段数据。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同一时段在省内以职工身份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进行调整。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非安徽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临时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地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政策和程序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依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关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137号)等文件申领基本养老金。
  (二)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或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非安徽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应向省内最后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存在多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中,对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各地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办理,不再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书面申请、纸质材料。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一)至(四)项规定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就业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按规定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省内多地账户,省外参保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承。符合申领遗属抚恤待遇的,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六、工作要求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接续)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审核其出生时间、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并及时传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接续)信息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相关信息征收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减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各地可以探索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帮助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困难问题。对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动宣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长缴费、多缴费,提高退休后待遇保障水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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