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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2-23
实施时间: 2024-2-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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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决定联合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信用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将自然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对应主体的《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
  二、对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的信用主体,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相适应的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参考信用主体的守信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守信主体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三、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的信用主体,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四、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公布)相关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五、自然人认为《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所展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以及其他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可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或重庆市公共信用服务便民窗口提出异议申诉。
  六、自然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查询、下载、打印《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也可以授权第三方通过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信易贷·渝惠融”移动客户端查询《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第三方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
  七、《自然人公共信用报告(个人所得税版)》记录2024年1月1日(含)起的个人所得税信用信息。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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