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人社发[2022]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5-24
实施时间: 2022-5-24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对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关于未划型企业和对本企业划型有争议的企业,参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31号)关于企业划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2021年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末的实际从业人数等资料进行划型。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照参加失业保险人数,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发放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对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发放。上述补助同一参保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专账资金不足的盟市,由自治区予以调剂。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号)有关规定执行。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管好管严管实培训资金。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52号)规定执行。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包括2021年12月为最后待遇期限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2021年度扩围政策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未申领失业补助金或者临时生活补助的,可以继续申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八、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盟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群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提高信息比对查询系统使用效率,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要充分发挥自治区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尽早尽快释放政策红利。要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角度、广覆盖宣传政策,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工作亮点,选树工作典型,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效果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度。各统筹地区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4/1/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 杭劳社就[2003] 2003/8/28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 甘人社通[2023] 2023/4/26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人社发[2023] 2023/5/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8]65 2008/6/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10]55 2010/7/1
关于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积极推进并轨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5] 2005/3/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规[2021] 2022/1/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 内人社发[2022] 2022/7/29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社失发[199 1999/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