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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重点监管对象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告02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2-29
实施时间: 2024-3-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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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服务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重大战略,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税制相适应的税收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重点监管对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重点监管对象
  本通告“重点监管对象”是指具有违法违规涉税行为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具有违法违规涉税行为是指本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已纳入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已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的机构、人员。其中,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领票人、开票人等相关人员。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第十四条“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所列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仍不改正的。
  2.有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3号公告第十五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列情形的。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或者纳入监管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不满200分的。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相关信息被相关部门推送至税务机关的,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具有开展虚假宣传信息或者虚假广告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措施扰乱税收秩序等行为,相关信息被网信部门推送的。
  2.具有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相关信息被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
  3.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信息被行业自律组织(包括海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等)推送的。
  4.未按要求进行建账登记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和被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被财政部门推送的。
  5.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信息被纪委监委部门推送的。
  6.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信息被其他部门推送的。
  (三)其他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情形
  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 监管措施
  按本通告认定的“重点监管对象”,在认定次月起列为实名办税限制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1.线上渠道
  暂停使用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税缴费功能;暂停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所代理的涉税缴费业务;暂停使用“码上办”办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其他线上办理渠道。
  2.线下渠道
  暂停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所代理的涉税缴费业务;暂停使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所代理的涉税缴费业务;其他线下办理渠道。
  3.暂停时间
  本通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超过3个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超过6个月。
  (二)降低信用等级和纳入失信名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对“重点监管对象”予以信用扣分、降低信用等级;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不予受理其所代理涉税缴费服务,并通过各级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持续曝光,扩大社会影响力。同时将“重点监管对象”信息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等部门推送,对“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预警并开展实施税务检查。
  三、异议处理
  “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监管措施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监管措施之日起,填写并提交《异议申诉申请单》(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结论。经复核,发现认定无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发现认定有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作出复核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省税务局复审。
  省税务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重点监管对象”认定有误的,将相关机构和人员撤出“重点监管对象”。省税务局应自作出复审结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论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复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复核结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复核结论之日起,向省税务局提出申诉。省税务局应按复审流程,及时稳妥做好申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解除监管措施
  “重点监管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税务局可以将其撤出“重点监管对象”,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解除“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监管措施。
  (一)本通告所列监管措施时间届满的。
  (二)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并揭发他人涉税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税务机关从而顺利查处其他涉税违法案件的。
  (三)省税务局认为可以撤出“重点监管对象”的其他情形。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异议申诉申请单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相关附件:
异议申诉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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