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字[2019]12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9-7-2
实施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10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 津地税个所[201 2010/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 渝地税发[2012] 2012/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 津政规[2023]2号 2023/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 湘政发[2024]10 2024/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浙财税政[2017] 2018/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2019/1/24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 鲁财税[2009]11 2009/7/1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 皖财税法[2019] 2019/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 浙财税政[2019] 2019/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 浙地税函[2008] 200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