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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人社通[2023]15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6
实施时间: 2023-4-26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2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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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 (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举措,精心组织实施。
  二 、严格落实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降低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按照当前各统筹地区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落实降费率政策,待省级统筹后,按照全省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统一执行降费率政策。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 、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积极发挥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优势,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四 、及时上报情况。 各地人社、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上报有关情况。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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