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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十条措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5
实施时间: 2018-1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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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充分释放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红利,展示吉林税务“新机构 新服务 新形象”,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省税务局制定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十条措施。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1.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2.落实延长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小微企业成本。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收增值税。
  3.落实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及运输业发展。
  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购置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
  4.落实扩大小微企业优惠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鼓励盈利周期较长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6.落实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政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
  对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自2018年1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
  7.落实人才保障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全面提升职工素质。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研发费用,按税法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解决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落实集成电路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到期满为止。
  9.落实产业升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传统优势产业。
  对全省医疗健康和旅游业两大传统优势产业提供地方税收支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享受抵免应纳税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扶持做大做强。
  10.落实文化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1.落实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升级。
  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2.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为纳税人减负增收。
  对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六个专项附加扣除”新税制,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消费升级。
  13.落实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及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
  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15.落实服务业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助力服务业务发展。
  对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服务业发展。
  16.落实开发区工业园区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扶持区域发展战略。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并纳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纳税人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7.落实调节经济综合税收政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全面实施煤炭等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现资源税收入与资源价格挂钩,在资源价格上涨时可以自动增加收入,抑制相关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过热”,化解产能过剩;完善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划转、股权(股份)转让等方面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帮助产能过剩企业加快资源整合;在将二手房增值税免征期限由5年放宽为2年的基础上,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评估部分基准价格,降低二手房交易税收负担,进一步推动房产地市场去库存。
  18.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助力全省企业转型升级。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过程中,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或减征契税,便于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资金状况等灵活选择组织形式,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
  19.落实农业农村综合税收减免政策,支持乡村振兴战略。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非专业养猎户取得的养猪收入、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0.落实学校综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教育业发展。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1.落实随军家属及军人转业免税综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拥军优属。
  对随军家属或军队转业干部,符合相关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或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2.落实扶持弱势群体综合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40%个人所得税;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23.落实扣减税费综合优惠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证》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小型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小型企业实体,吸纳退役士兵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6000元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24.落实“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优惠政策,服务“走出去”企业。
  落实税收协定政策,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便利纳税人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助力“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重点项目;及时反映境外涉税争议,配合总局就“一带一路”沿线涉税争议开展相互协商,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落实跨境应税服务退税或免税政策、天然气等资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国际资源共享和国际产能合作;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限制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推广“互联网+纳税服务”,畅通纳税人办税渠道
  25.协同打造“e窗通”平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与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合共建“e窗通”平台。新办企业通过“e窗通”系统实现0.5天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税控器具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加快企业开办速度。
  26.加快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增加网上办税功能。
  推行主税、附加税费“一网通办”,进一步扩宽纳税人网上办税的覆盖面。推出11类112个“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程网上办服务,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方便快捷地办税,实现涉税业务办理“零跑动”。
  27.实现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减少申报表填写工作量。
  优化增值税网上申报系统,通过关联发票数据相关应用系统(包括:电子底账系统、认证子系统、报税子系统、货运发票系统、海关稽核系统、核心征管系统)实现申报数据的集成。利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机制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税属性的智能归集,解决填写申报数据过程中多表切换和数据反复核对的问题,实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生成,减少纳税人手工录入量,提高申报效率。
  28.开展跨区域业务“通办”,拓宽“全国通办”业务范围。
  运用网络信息手段,实现纳税人办理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证明办理、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共计6类27项166个业务 “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在全省任一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业务。落实“全国通办”服务举措,纳税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4类15项涉税业务可实现“全国通办”。
  29.实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减少纳税奔波。
  依托信息传递系统,实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原“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相关业务改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30.推广电子发票试点,逐步扩大电子发票使用领域。
  进一步探索改进和完善相关措施,逐步扩大电子发票使用领域,发挥电子发票方便快捷、节约办税成本的优势。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
  31.优化退税管理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按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三、精简办税流程资料,优化纳税服务举措
  32.深入贯彻“只跑一次”改革,提供规范高效办税服务。
  将11类202项涉税事项全部纳入“只跑一次”改革改进管理措施和手段,采取预约办税、容缺受理、邮寄配送等举措,确保“只跑一次”改革清单得到有效落实,增加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33.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提升集成办税效率。
  整合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税涉及的多个涉税事项,推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针对新办个体工商户推出A套餐,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推出B套餐,针对一般纳税人及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推出C套餐,纳税人可根据不同需求选择对应的套餐,携带所需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即可一次性办结实名认证等12项涉税事项。实现为不同需求的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节约纳税人办理多个事项的时间。
  34.落实优化企业注销政策,建立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通过工商、税务双方信息共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流程,简化表单填写。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办理清税证明,实现简易注销一次申请,即时办结。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为纳税人提供注销业务的套餐式服务,集成办理相关业务。
  35.合理简并征期,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化简并征期,由按月改为按季度申报缴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由原来的每年申报12次调整为每年申报4次。
  36.实行实名办税,杜绝资料重复报送。
  推行实名办税,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节约纳税人办税成本。
  37.取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证明资料,精简减免申请材料。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不需再提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的相关证件、受灾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8.试行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发票,提高开票便利度。
  试行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平台会员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提供物流企业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9.推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促进服务业发展。
  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服务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再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40.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简政放权。
  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监管,禁止继续审批和变相审批;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延期缴纳税款等14项法律法规保留的限时办理事项外,其他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全部在办税服务厅实现即时办结,并按照审批流程最简化,争取审批时间再提速50%。
  四、打造规范高效的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41.推行首问责任制,对纳税人办税负责到底。
  在全省办税服务厅普遍设立纳税咨询中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负责为纳税人办结涉税事宜或提供有效的办税指引,并做到咨询“一口清”。每个窗口人员以“精心、精细、精通”的标准,实现一次受理、全程跟踪、限时办结,让纳税人“进一个门、问一个人、办所有事”。
  42.编写办税服务指南,强化办税指引。
  按照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整合原有税收业务,编写《纳税人办税指南》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指南》,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明确全部办税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渠道、提供资料、办结时限、注意事项等,引导纳税人采用最佳方式便捷办税,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质效,释放征管体制改革红利。
  43.扩大免填单业务范围,减少表证单书填报。
  税务机关通过应用系统间数据共享,实现132项涉税事项免填单,将纳税人在窗口办税需要填写的部分信息,从信息系统中自动提取打印在表单上,由纳税人补充其他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减少手工填单量,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44.与邮政部门合作,扩大寄递服务事项。
  不断深化“税邮”合作,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涉税文书邮寄窗口,做好发票代开和邮政寄递服务。通过邮政部门提供多种形式的寄递服务,完成《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涉税文书和增值税发票的寄递工作。在邮政寄递的基础上深化合作,在部分地区共建税邮办税服务站,纳税人可到就近的邮政网点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缩短纳税人办税距离,办税时间和地点选择更加灵活便利,让信息多跑路、纳税人少跑路。
  45.推进自助办税“进区入社”,扩展自助办税覆盖面。
  积极推广自助办税模式,扩大自助办税服务范围。在全省办税服务厅普遍配置自助办税设备,逐步推行自助办税进入社区、街道、银行,在纳税人集中度较高的场所增设离厅式自助办税设备。拓展业务处理种类,推广应用自助领票机、自助代开机,增加社保费和非税费用缴纳功能。
  46.实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拓宽纳税人缴税渠道。
  推行以网上办税服务厅为主、自助办税终端办税为辅、TIPS缴税为补充、办税服务厅兜底“四位一体”办税模式。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实现网签三方协议。与腾讯、阿里、银联等企业合作,逐步实现“微信”、“支付宝”、“银闪付”等多种渠道和方式缴税。
  47.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实现主税附加税一次办结。
  积极构建高效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建立与制度改革和业务创新相配套的岗责体系,做好前台后台职责分工衔接,实现服务资源集约化利用,为办税顺畅提供基础性保障,实现税务人“一人一机单系统”通办,纳税人办理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结。
  五、多渠道开展税收宣传,全方位推送税收新政策
  48.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在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广泛听取民营企业的诉求,深入查找税收管理服务中的短板,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从民营企业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民营企业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解决民营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49.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确保政策普及全覆盖。
  国家出台最新税收政策的第一时间,通过全省162个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纳税咨询中心和门户网站子网站群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采用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微博、微信、二维码、征纳互动群等,向广大纳税人发送税收政策“大礼包”,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50.开展上门税收宣传,主动推送重点税收政策。
  不定期开展重点税收政策上门宣讲辅导,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政策衔接答疑,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送到身边,确保纳税人知政策、懂政策、享政策。开展个性化税收政策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民营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络员制度,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税收政策通知企业,并给予详细辅导、个性化解读,实现企业办税人员与两级纳税服务专业人员的网络直通,为纳税人提供定制式的“项对项”“点对点”“面对面”辅导。
  51.开办纳税人学堂,广泛宣讲税收政策知识。
  在全省税务机关设立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每年向纳税人免费开办宣传辅导课程。开展纳税人培训需求调查,征求纳税人意见,有针对性开展纳税人学堂培训,并深入企业宣传税法;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类型合理安排个性化培训任务,积极拓宽学习渠道,创新纳税人获取税收知识和政策学习的渠道,使依法诚信纳税理念深入人心。
  52.发挥12366热线的中心作用,提供税收政策精准咨询。
  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互联互通,为纳税人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服务;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利用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介,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精准咨询辅导;通过12366“一键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电话咨询、投诉等服务。
  六、加强软环境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53.严格执行税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裁量权乱用,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法裁量和公正裁量,打造公平公正税收软环境;依法落实首违不罚制度,突出罚教结合,给予纳税人自我纠错空间。
  54.落实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执法公开透明。
  持续完善税收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开基本信息、税务行政征收、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检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强制、其他事项等7大类32项税收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促进税收征管规范执法,让税收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55.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检查,提升执法效率。
  实行计划检查备案制度,避免出现重复交叉检查,对同一企业原则上做到“三年查一次、一次管三年”;落实税务稽查、风险应对、税务调查、汇算、清算、督察的准入制度,建立检查时限标准,严格控制检查总量和超时限检查;通盘考虑税务稽查和风险应对、税务调查、汇算、清算、督察等工作部署,避免重复入户;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用稽查选案系统,随机确定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并及时公布稽查进度,避免人为干预。
  56.完善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运用视听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各办税服务厅监控,定期进行通报,坚持进行巡查,对各窗口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用语、税容税貌等进行统一规范,及时发现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定期对全省系统6类政务公开电话进行测拨,对结果进行记录和评分,按季进行通报,监管受理纳税人来电服务质效。
  57.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评议,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社会形象。
  构建更加和谐的征纳关系,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评议,通过开展纳税人大走访、召开纳税人座谈会、陪同纳税人办税、电话调查等方式,邀请纳税人当“裁判”,着力查找和解决一线税收人员在业务能力、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58.加大社会舆论监督,确保政务公开透明。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纳税人代表等为监督员,定期征求意见和建议,开展明察暗访,及时通报问题、解决问题。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软环境建设工作动态,让纳税人直观感受税务部门致力打造便捷高效的税收软环境。
  59.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切实履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纳税人意愿,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严禁采取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或通过各种潜规则,明示、暗示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严禁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中介机构合谋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60.从严监督执纪,严肃查处涉软问题。
  严查干扰破坏税收软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定期公布查处案件的处理结果。省局向社会公布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0431-12366;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431-80500461;省以下税务机关在本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企业、外来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有关税收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投诉。采取挂牌督办、绩效考核、抽查回访等方式,确保各类涉软诉求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从严管理好干部队伍,对在软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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