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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9-4-30
实施时间: 2019-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1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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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实际,就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所属期),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坚决落实好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要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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