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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预制内外墙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建发[2020]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8-20
实施时间: 2020-8-2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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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柳州、玉林、贺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支持广西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0〕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广装配式建筑成熟技术,积极发挥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的示范带头作用,加速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和广西税务局决定在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以下简称“三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板”应用项目实施范围
  (一)南宁、柳州、玉林、贺州等四个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中心城区及与其紧密相连的集中建设区域范围内(集中建设区域由试点城市划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宿舍(公寓)建筑。
  (二) 南宁、柳州、玉林、贺州等四个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中心城区及与其紧密相连的集中建设区域范围内(集中建设区域由试点城市划定)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
  二、“三板”应用项目实施时间
  南宁、柳州、玉林、贺州等四个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中,自2020年10月1日起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属于实施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应全面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墙板,鼓励使用预制外墙板。
  三、对“三板”应用项目参建单位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统筹协调项目实施进度,严格落实“三板”应用要求。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积极应用BIM技术。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广西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图集设计“三板”,提高“三板”标准化应用程度,注明各单体建筑的“三板”应用部位和应用面积(对装配率有要求的,应注明装配率),提供相应的计算书。鼓励积极应用BIM正向设计,提高部品部件设计、生产和应用水平。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三板”施工质量,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在应用“三板”的项目中,应优先选派有装配式建筑施工经验或经过装配式建筑施工培训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在工厂内进行部品部件生产,按照相关质量标准把控部品部件生产和出厂质量,并确保“三板”的运输质量和到场时间。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在我区推广应用“三板”的过程中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强化监理职责,保障“三板”施工质量。
  四、“三板”应用扶持政策
  (一)新建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墙板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该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的3%。
  (二)对部品部件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印发)规定条件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应用“三板”的商品住宅项目,如开发企业信用良好,在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施工达到±0.000标高时,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预售许可环节,预售备案价格可根据项目成本因素相应调整上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新建建筑±0.000标高以上采用预制楼梯板的投影面积比例不应低于80%,采用预制楼板的投影面积比例不应低于70%,采用预制非承重内墙板的墙面面积比例不应低于50%。鼓励使用预制外墙板,其中优先使用能满足建筑外墙节能要求的预制自保温外墙板。
  (二)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三板”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三板”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开。
  (三)各试点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将“三板”的应用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在土地出让环节予以落实。
  (四)各试点城市的新建项目有特殊要求,不适合应用“三板”的,应经过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运输至各试点城市的超高、超宽部品部件的货车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给予加快办理。
  (六)各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和税务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三板”体系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指导,确保“三板”体系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并将落实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 然 资 源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 家 税 务 总局
  交 通 运 输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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