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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关于明确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建房[202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9-26
实施时间: 2021-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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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明确我区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一、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照规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我区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模板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与税务部门共享,共享名单应包括下列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企业规模、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开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并保持动态更新。
  四、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税收政策按照《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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