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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函[2024]11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2-7
实施时间: 2024-2-7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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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2023年4月,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组织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巩固深化试点成果,实现深化试点目标,财政部经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同意,决定在2024年继续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鼓励未纳入试点单位范围,具备条件的单位在备案后自愿参与深化试点工作。自治区地方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应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申请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将备案结果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
  一、总体安排
  试点目标、试点电子凭证种类和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单位范围与《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3〕20号)、《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民航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扩大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开具端单位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会〔2024〕1号)等保持一致。
  未纳入试点单位范围,具备条件的单位应于2024年2月26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备案表PDF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并将备案表原件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试点单位应当在2024年6月前实现试点电子凭证常态化处理和运行,配合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完成数据标准验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开具端试点单位
  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对账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加快完成银行电子凭证互联互通平台生产上线,同时,加快企业网银、银企直联以及与其他试点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对接渠道的系统改造和生产上线,在深化试点期间实现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符合标准的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加快研究和改进签约授权流程、机制,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满足接收端单位常态化获取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的需求。
  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加快实现通过中国铁路12306网站和APP渠道购买火车票开具(交付)符合标准的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提供直连对接、平台对接、个人下载等交付方式,满足接收端单位和个人常态化获取数电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需求。
  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加快实现自动化、常态化开具(交付)符合标准的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提供直连对接、平台对接,个人下载等交付方式,满足接收端单位和个人常态化获取数电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需求。
  数电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遵循“应开尽开”的原则继续常态化开具(交付)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各开具端试点单位应当根据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实际情况加强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试点平台对接,满足各类接收端单位批量化站式获取电子凭证的需求。
  (二)接收端试点单位
  尚未完成技术改造、已完成改造尚未实现常态化运行的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加快工作步伐,确保按期实现常态化运行,完成数据标准验证工作。
  已经实现常态化运行的接收端试点单位,应当继续按照标准对试点电子凭证进行全流程常态化处理和运行,做到“应处理尽处理”。鼓励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下属单位“能试尽试”。
  鼓励接收端试点单位探索符合标准的会计数据应用场景,探索形成可扩展、可聚合、可比对的会计数据要素,服务价值创造。
  具备条件、确有需求的接收端试点单位可以将电子凭证的一个或多个处理环节委托给有关平台进行集约化、批量化处理,降低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探索优化电子凭证服务处理模式。
  (三)试点平台
  试点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进一步加强电子凭证开具(交付)能力、分发能力建设,在符合相关主管部门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发挥“一对多”“多对多”的功能作用和服务模式,支撑开具端试点单位常态化开具(交付)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为各类接收端单位批量化、一站式、常态化获取电子凭证提供支持和服务。
  试点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应当稳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探索拓展和深化服务内容,为平台用户提供常态化的电子凭证服务功能。
  (四)服务保障单位
  各服务保障单位应持续升级优化电子凭证工具包,扎实帮助广大接收端单位降低应用难度和应用成本。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会计处苏伦嘎
  联系电话:0471-4192187
  电子邮箱:nmgkjwtg0919@163.com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 ?
  邮编:010098
  附件: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单位备案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7日

  附件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深化试点单位备案表
  试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名称

试点单位

类型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备注:试点单位类型包括:开具端试点单位、接收端试点单位、试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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