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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对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23]6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3
实施时间: 2023-1-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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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2﹞487号)要求,我厅于2022年10月9日至11月24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2021年,你单位未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八、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1663.60万元。
  1.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663.20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直接列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及“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将应当在“邮电费”科目核算的支付邮递费用0.40万元,在“办公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0〕101号)“30207 邮电费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291.95万元。
  1.2021年,你单位报销差旅费10笔4.56万元,旅差费报销表金额多处勾画更改,未重新填制旅差费报销表。不符合《吉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吉财会﹝2012﹞189号)第四十五条“……(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的规定。
  2.2021年,你单位报销差旅费15.73万元,未填制差旅费审批单。不符合《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 号)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的规定。
  3.2021年,你单位收取无线电频占费99.92万元,未填制收费票据;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70.58万元,未填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支付租车费0.97万元,未取得发票和租车合同;未取得会议通知报销参加北京第三届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暨《石油和化学工业十四五发展指南》会议差旅费0.19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金额42.60万元。
  2021年,从零余额账户支付职工借款并报销取暖费、车辆保险费、审计培训费、慰问部队6笔42.60万元,财务会计均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算会计应当在“行政支出”科目和“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核算,你单位均通过“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8001 资金结存……(二)“货币资金”:本明细科目核算单位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金”的规定。
  (五)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10万元。
  2021年9月,你单位职工参加500强高峰论坛会议借款10万元,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预算会计进行了核算。2021年10月,全额退回借款时,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预算会计未做调整。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六)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金额19.81万元。
  2021年,你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购置办公桌19张4.06万元、办公椅131把4.78万元、电脑1台0.41万元、文件柜23个4万元、打印机1台0.43万元、扫描仪2台1.07万元、投影仪3台4.68万元、碎纸机1台0.38万元,共计金额19.81万元。不符合《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9〕290号)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和第二十条“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规定的程序申请……(三)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四)批复。省财政厅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的规定。
  (七)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2.83万元。
  2021年,你单位购置电脑1台0.41万元、执法仪4套0.92万元、高速扫描仪2台1.07万元、打印机1台0.43万元,共计金额2.83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八)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金额2.46万元。
  2021年度,你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2.46万元,未缴入国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完整,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经济业务性质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
  (六)对国有资产配置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应缴未缴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将利息收入上缴本级国库,加强预算收入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监督局。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厅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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