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综[2022]89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9-22
实施时间: 2022-9-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吉林省委员会,各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吉财综〔2022〕80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对相关重点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省级目录》执行刚性。《省级目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条件,凡未纳入《省级目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已纳入《省级目录》的服务事项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对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也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编制指导性目录。省级预算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应在今年年底前,编制印发本部门、本地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范围应在《省级目录》框架内,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省级预算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需报省财政厅预算主管处审核后,报综合处备案,市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直接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备案。
  四、适时更新指导性目录。省级预算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适时调整本部门、本地指导性目录。需要调整《省级目录》的,省级预算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可于每年一季度,向省财政厅综合处书面提出增加或修改三级目录的建议,省财政厅将适时予以更新。
  五、做好与政府采购程序衔接。纳入《省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
吉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 辽财综[2014]59 0001/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气象局关于印发2017年气象部门向社会 津财农[2016]10 2016/9/8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财综[2020]57号 2020/12/2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温政办[2014]11 2014/9/23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5年安徽省级预算安排政府购买 2015/2/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 浙财预[2022]34 2023/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 辽政办发[2014] 2014/9/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 沪财发[2021]3号 2021/5/2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的通知 浙财综[2014]38 2014/7/16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2号 2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