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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8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更新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规[202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6
实施时间: 2023-9-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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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更新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9月6日

  上海市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更新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的要求,推动本市汽车消费市场升级转型,现就加快老旧汽车淘汰更新,促进汽车大宗消费提出如下措施:
  一、出台新一轮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并且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请一次性2800元购车补贴。(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延续实施新能源车置换补贴,2023年12月31日前,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推动汽车销售合同网签,引导合同双方对合同中定(订)金、提车时间、服务性收费、其他口头承诺等要素进行细化和确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商务委)
  四、结合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做好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请的受理、发放等工作,持续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五、进一步推广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使用车辆信息报告,涵盖车辆登记、保险、理赔以及维修等信息,做到信息透明、对称。支持二手车经销企业通过增设线下服务网点、拓展线上业务办理、提供上门收车服务等方式,为市民提供二手车交易的便利服务。(责任部门:市商务委)
  六、进一步便利优化二手车出口流程。推进二手车登记服务站开通“转移登记待出口”权限试点,实现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转移登记待出口”和“出口注销”业务全覆盖,支持其他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服务平台申请开通有关业务。支持待出口二手车投保交强险短期险,进一步优化出口二手车交强险退保流程。(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七、鼓励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出台车辆报废注销“一件事”。(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推进本市汽车流通领域数字化转型。加快“上海市机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各部门、各环节信息资源,实现交易信息透明、交易流程规范、业务办理协同。支持二手车交易类电商平台发展,丰富二手车交易信息内容,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交易信息管理,规范线上二手车商家经营行为,保障购车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商务委)
  九、支持各区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出台促进汽车更新消费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汽车品牌商、各区、行业协会、汽车销售企业开展各类汽车更新消费促进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发挥汽车流通领域现有优势,打造汽车品质消费示范区,并给予网点布局、金融服务等相关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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