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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审计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19-7-19
实施时间: 2019-7-19
法规类型: 人员资格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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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洋浦工委组织部,各市、县、自治县审计局,各省直部门、中央驻琼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为创新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提高我省审计人才整体素质,进一步拓宽我省审计专业人才职业空间,省审计厅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制定了《海南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审计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创新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保障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是在审计系列高级职称中设置的正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审计工作的高级审计师。公务员和已退休人员不得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经批准在单位范围转岗的审计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转岗期间的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 取得其他相关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审计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转评正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五条 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海南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任务。
  第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5年以上。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除具备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业绩成果、学术水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入选省级人才培养工程。
  (二)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三)获省级审计机关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表彰的与审计工作相关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四)担任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协会、审计学会的理事。
  (五)省委组织部引进的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任职条件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4年;或者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相当职务累计满4年;或者在企业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三)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10年以上,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5年以上;或者担任7个以上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项目以及投资项目审计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具备上述不同专业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可累加,累计时间满10年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工作时,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业绩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认可。
  (二)在本单位审计工作中,积极促进执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促进制度创新及内部控制规范,效果显著,得到本单位认可。
  (三)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对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被采用,得到本单位认可。
  (四)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
  (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究起草本单位、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或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审计工作制度2项以上。
  (六)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组长、副组长或主审在审计中依法出具或撰写合格的审计报告。
  (七)因审计工作成绩获得省有关主管部门表彰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学术水平
  取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以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者在省级审计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识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审计相关的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已结题;或主持审计相关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已结题。
  (四)开发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本单位、本系统或有关主管部门正式采用或者推广。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二条 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我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审计厅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单位的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由具有审计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且专业技术水平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组成,并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名单,评审完成以前名单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与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会议通过审议评审材料、综合评议等程序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与会评委人数的2/3和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海南省审计厅应当对表决通过的人员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报备后由海南省审计厅核准颁发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一)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审计准则和审计职业道德行为。
  已在海南省通过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经查实评审时有上述行为的,取消正高级审计师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海南省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第十八条 参与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工作人员在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当年年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一)本办法中的公务员包含在职在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本办法中的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包括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三)凡冠有“以上”“不少于”的,均含本级。
  (四)“市级”均指地级市及同级单位,不含县级市。
  (五)凡冠有“主要完成人”的,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
  (六)本办法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地级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七)本办法涉及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为获得高级审计师资格之后取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分类标准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二十二条 相关申报程序、材料要求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审计厅会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2.海南省正高级审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
  3.正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4.XXX(申报人所在单位)对XXX(申报人姓名)同志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资格的综合推荐意见
  5.XXX(申报人姓名)业务工作报告
  6.申报人员作品专家审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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