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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7]7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4-24
实施时间: 2017-4-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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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精神,推进我省二手车便利交易,促进二手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二手车自由流通市场环境。凡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以前出台的限制二手车迁入的政策要及时清理和取消。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拟转入行政区域内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其牌证合法性和税费凭证,并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不得违规增加限制办理条件,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鼓励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推进落实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各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快捷办理转移登记相关业务,积极探索解决二手车迁入迁出的临时产权登记和居住证申请期间的登记问题,做到各项改革制度与二手车登记制度无缝对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三、加强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督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商务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做到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推进信息向社会开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要按职责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企业、鉴定评估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及时录入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信用信息网,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布。各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以欺骗、隐瞒、误导等手段经营,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海南省信用办。加强对省汽车行业协会、省二手车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五、落实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鼓励二手车便利交易出台的税收政策,及时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执行工作,加强对二手车税收支持政策的宣传,保障二手车交易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市场、企业、机构所在地或交易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牵头单位:省国税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对二手车交易提供的金融和保险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框架内,创新品种,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比例,可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鼓励保险公司简化二手车交易机动车辆保险保单变更程序,支持保险公司推广二手车质量保证保险,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七、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创新经营模式。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市县政府应鼓励企业建设综合性汽车交易园区,提供品牌汽车、二手车和零配件等集约化交易服务。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鼓励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及二手车置换业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八、推动二手车流通监管制度落实。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优化二手车流通备案程序,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推广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经营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公平交易;进一步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严把二手车交易过户的审核关,杜绝以虚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过户;强化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管,通过信息公示,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监督,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便利二手车交易、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凡此前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二手车交易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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