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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促进[202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1-19
实施时间: 2024-1-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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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现就开展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我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
  二、认定条件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三、申报时间
  (一)2024年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0日。
  (二)2025年至2027年,每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一式4份):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二)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2)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原件(见附件3);
  (五)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提供)、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六)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国产设备合同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
  (七)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见附件6);
  (八)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7);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外资研发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商务委办事大厅(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楼)。
  (二)审核部门分别审核材料,并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需要),外资研发中心将补正材料一式4份,送至所通知的地点。
  (三)对于无需补正申报材料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将在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之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将在申报材料补正齐全之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发布,并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审核部门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监督和管理
  (一)审核部门对已获得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满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外资研发中心应主动申报复审。复审的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和审核流程分别参见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复审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将以公告的形式在市商务委网站予以发布。未按时复审或未通过复审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资格。
  (二)审核部门在审核认定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的过程中,可到外资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和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享受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设备的监管。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通知第六条监督和管理中第四条规定处理。
  (四)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沪商促进〔2021〕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表
  2.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研发投入资产清单
  3.外资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
  5.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国产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
  6.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7.外资研发中心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

修正:

查看下载附件请到https://sww.sh.gov.cn/zwgkgfqtzcwj/20240129/814478adfa404af0adf4fb593683f3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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